《卜筮全书》卷之三 · 通玄妙论 结构化抽取
| 项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所属 | 《卜筮全书》卷之三 |
| 篇名 | 通玄妙论(八篇) |
| 性质 | 独立理论专论,非歌诀 |
| 可靠性等级 | A(古籍原典);文中「虎易注」为 今人注,另行标注 |
| 源文件 | 卜筮全书卷之三.doc |
| 篇幅 | 约 2900 汉字 |
本卷地位:《通玄妙论》八篇是纳甲六爻中最重要的动态断法专论。前六篇讲六种特殊卦况(无鬼、绝处逢生、合处逢冲、随官入墓、逢冲暗动、助鬼伤身),第七篇论六亲本质,第八篇为总纲。 其最大特点:每一种卦况都分占问事项逐条给出不同断法——这正是「断语不可脱离占问事项」的古法典范。
一、无鬼无气
核心定义
官鬼爻「无形而有用」,是卦中不可缺少的一环。卦中无官鬼爻(本卦不现官鬼),称为「无气」。
适用条件
指本卦六爻中不出现官鬼这一六亲(须查本宫六亲配置)。
总原则
《原文》 鬼者,无形而有用;卦中不可无,宜静不宜动。带吉神动,亦能为福;加凶煞动,无不为殃。
⚠️ 分事项断法(严禁跨事项挪用)
| 占问事项 | 无鬼之断 |
|---|---|
| 占身(身命) | 资财聚散无常,多招兄弟嫉妒 |
| 占婚 | 婚难成;纵成,夫当夭折 |
| 占官(功名) | 功名难就;卦中纵有贵人,终为贵而无位 |
| 占失脱 | 必自遗失(非人偷);不然,贼亦难获 |
| 求财 | 兄弟必争权;主在他人手下趁财,财亦薄 |
| 占宅 | 谓之无气 |
| 占病 | 必无叩告之门,乃天年命尽也,其病难疗 |
| 占产、出行、行人、田蚕 | 无鬼方为大吉之兆 |
禁忌边界
⚠️ 最后一行是本条的要害:占产、出行、行人、田蚕四类,无鬼反为大吉。若不分事项,一律以「无鬼为凶」论断,则这四类必错。
关键义理(求财无鬼何以不利)
《原文》 鬼者,财之主也。财虽旺,必有主张,然后能聚;无鬼无主也,必主破耗多端、资财不聚。
——此说与《火珠林》第 30 章「空手求财……要鬼旺方为全吉,有财无鬼虽财可求实无可得」完全一致,可互证。
实战用法
起卦装成后,先查官鬼是否上卦。若不上卦,立即按所占事项对照上表,不可通断。
古籍依据
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无鬼无气」篇(原文引文见上 《原文》 行)。
归档:`02_五行六亲/官鬼.md`、`04_用神取用/` 来源: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无鬼无气」→ 本地文件 卜筮全书卷之三.doc
二、绝处逢生
核心定义
用爻在日辰(或月建)处逢「绝」地,本已无用;若得动爻来生,则死而复用。
适用条件
用爻在日辰或月建处临「绝」地,且得动爻(或他爻)来生之时;分占问事项各有断法(见下表)。
判定方法(原文举例)
《原文》 且如申日占卦,遇用爻属木,木见申则绝,木爻无用矣。若得水爻发动来相生,木爻仍复有用。
——即以十二长生「绝」位判定:木绝在申。得水动生木,则绝处逢生。
取象比喻
《原文》 譬人当困穷之际,得遇贵人扶持,必有寒谷回春之象。
⚠️ 分事项断法
| 占问 | 何爻绝处逢生 | 断义 |
|---|---|---|
| 占婚 | 世应 | 事将解而后成,意久淡而后浓;或断其贫乏无力,得人扶策,其事亦可成 |
| 占产 | 子孙 | 子将死而复生 |
| 占妻财 | 妻财 | 妻将危而有救;财几失而仍得,先难后获,其利反厚 |
| 占官 | 父母 | 文书虽有阻节,终有贵人主张,其事必成 |
| 占讼 | 官鬼 | 讼必有理;若见财动相生,须用资财嘱托 |
| 出行 | 世爻 | 本意已懒,被人纠合(本不想去,被人拉着去) |
| 行人 | 应爻 | 必遇故人同回 |
| 家宅 | 吉神 | 复有兴隆之象 |
| 家宅 | 凶神 | 灾欲退而祸复来,病治瘥而官事至 |
| 占病 | 用爻与吉神 | 病将死而复活 |
| 占病 | 鬼爻与忌神 | 病欲安而复作 |
禁忌边界
⚠️ 绝处逢生不必然是吉。凶神、忌神、鬼爻的绝处逢生,是凶象复活,为大凶。判断吉凶的关键不在「绝处逢生」这一结构,而在逢生的是哪一爻。
实战特有价值(原文明言)
《原文》 非比旺相之财有限,资生之财无穷也。
——绝处逢生所得之财,反比原本旺相之财更厚。此为古法明确记载的特殊断法。
古籍依据
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绝处逢生」篇(原文引文见上 《原文》 行)。
归档:`06_旺衰休囚/绝处逢生.md`、`10_刑害破墓/` 来源: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绝处逢生」→ 本地文件 卜筮全书卷之三.doc
三、合处逢冲
核心定义
卦中原本世应相生、六爻相合,本为吉;却因日辰来冲,将已成之合冲散。
适用条件
卦中本有相合之象(世应相生、六爻相合),而遭日辰冲散之时。
判定方法(原文举例)
《原文》 且如占得雷地豫卦。世应相生,六爻相合,吉无不利,乃事事可成之象也。却在子日占得,子冲应上午、害世上未,此乃合处逢冲也。
〔按:豫卦为震宫一世卦,应爻在上六庚戌〔与原文「应上午」不符〕。原文所述爻位与通行装卦有出入,疑为举例简化或传抄致误,照录并标注 `〔爻位存疑,待校〕`,不代为改正。其义理不受影响。〕
⚠️ 分事项断法
| 占问 | 断义 |
|---|---|
| 占婚 | 必然被人毁谤,当见将成而解 |
| 占官 | 官鬼文书暗冲,其中尚有反复变动 |
| 占财 | 财将入手而不得 |
| 谋事 | 必因人阻滞,将成而有变 |
| 占讼、占病 | 喜遇合处逢冲——合则事必成,逢冲灾必散;事将危而有救、病欲死而复生 |
总原则(本条的核心口诀)
《原文》 吉神合处不可冲,凶神合处喜逢冲也。
禁忌边界
⚠️ 与「绝处逢生」同理:合处逢冲本身无固定吉凶。所合所冲者为吉神则冲之为凶,为凶神则冲之为吉。结构不定吉凶,所临之神定吉凶。
古籍依据
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合处逢冲」篇(原文引文见上 《原文》 行)。
实战用法
先辨所合所冲者为何神:吉神合处不可冲、凶神合处喜逢冲;再按占问事项(婚/官/财/谋事/讼/病)对照上表断。
归档:`09_三合六合六冲/合处逢冲.md` 来源: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合处逢冲」→ 本地文件 卜筮全书卷之三.doc
四、随官入墓(六爻大凶格之一)
核心定义
用事之主体(世、身、命)随官鬼一同入墓。分三种:
- 身随鬼入墓
- 世随鬼入墓
- 命随鬼入墓(本命,即年命地支)
- 卦身(月卦身):阳世从子月起、阴世从午月起 —— 见《火珠林》
- 世身:另一套起法 —— 见《卜筮全书》卷一「安身诀」
- 本篇「身随鬼入墓」之「身」= 世身,非卦身。
- 前提是该爻本身安静(非动爻)。
- 冲之者须是日辰。
- 子孙解鬼成立的条件:卦中只有子孙动,妻财不动。
- 子孙解鬼失效并反助的条件:子孙与妻财同动。
- 旺者能克衰者,衰者难克旺者 → 旺衰决定作用力方向
- 交(老阴,动)、重(老阳,动)能克单(少阳,静)、拆(少阴,静) → 动爻能克静爻,静爻难克动爻
禁忌边界
此条为八篇中唯一「不问占何事皆非吉兆」之条,但凶之形态随占类而异(见分事项断法表);此处「身」指世身,非月卦身(虎易辨正)。
原文举例
《原文》 且如丑日,占得雷水解卦。身鬼俱在五爻,乃身随鬼入墓也。 《原文》 若未日,占得山天大畜。世在二爻属木,乃世随鬼入墓也。 《原文》 又如未日,寅生人占得地雷复,卯生人占得火泽睽,本命皆在鬼爻,此乃命随鬼入墓也。
🔴 关键辨正(今人虎易注,务必注意)
《注解·虎易》 (且如丑日,占得雷水解卦。身鬼俱在五爻,乃身随鬼入墓也。)此句所说的"身",不是指"卦身",而是指的"世身"。关于卦身和世身的用法,请参看《卜筮全书》的相关内容。
⚠️ 这是六爻术语最容易混淆的一处:
〔此为今人辨正,标注为 `《注解》` 身份,非古籍原文断语〕
总断(原文)
《原文》 以上三墓,不问占何事,意皆非吉兆。
——⚠️ 注意:这是《通玄妙论》八篇中唯一明确说"不问占何事"皆凶的一条。其余各篇均分事项断。故随官入墓的凶性是跨事项的。
分事项断法(虽皆凶,凶的形态不同)
| 占问 | 断义 |
|---|---|
| 占身 | 须防目下有灾,终身不能显达 |
| 占婚(世随鬼入墓) | 男家贫乏,女财不备 |
| 占产(命随鬼入墓) | 须防妻命入黄泉 |
| 求官 | 事体难成;虽成终不能振。若入杀墓,更为大凶 |
| 占讼 | 有牢狱禁系之忧,或讼散身危,或讼中有病 |
| 求财 | 勤劳备历,终归他人 |
| 出行 | 多是去不成;若去愈为不美,必主去后有病 |
| 家宅 | 宅长有忧 |
| 占病 | 十占九死 |
杀墓之定义(原文夹注)
《原文》 (杀墓者,丁未、戊戌是也。)
原文自设的适用边界
《原文》 略举一二卦为例,其余各以类推。
古籍依据
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随官入墓」篇(原文引文见上 《原文》 行)。
实战用法
占病逢随官入墓十占九死;占讼防牢狱禁系;占产防妻命入黄泉。须先辨身/世/命三墓及其所入之墓支。
归档:`10_刑害破墓/随官入墓.md`、`14_占断专项/疾病` 来源: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随官入墓」→ 本地文件 卜筮全书卷之三.doc
五、逢冲暗动(暗动的经典定义)
核心定义
六爻安静之卦,若某爻受日辰相冲,此爻即为「暗动」。
《原文》 且如六爻安静,不遇冲则不动。若日辰相冲,名曰暗动。
适用条件
禁忌边界
暗动须是日辰所冲(月建冲、动爻冲皆非暗动之正格);暗动有吉有凶,不可一概而论;其应事方式为「隐、暗、不自知」,断应期与情状须体现此特质。
吉凶判定
《原文》 暗动者,有吉有凶,各有所用,不可一概而论。若遇凶煞暗动,伤身克世,件件皆非所宜。吉神暗动,合世生身,事事无不为吉。
「暗」字的义理(本条最精彩处)
《原文》 余推其义,暗者必非明也,乃阴私潜伏也。福来而不知,祸来而未觉。爻吉则暗中有补,爻凶则暗中有伤。
⚠️ 分事项断法(吉/凶双向并列)
| 占问 | 吉时 | 凶时 |
|---|---|---|
| 占婚 | 暗中有人纲维(撮合) | 暗中有人破败 |
| 占产 | 胎爻或子孙暗动,必会转胎 | — |
| 求官 | 有无心之机会 | 阴中有人损害 |
| 占讼 | 得人解救 | 被人暗算 |
| 失脱 | 暗中捕捉可获 | 暗昧难寻 |
| 求财 | 隐然求之,利益殊厚 | 被人劫骗,利不可得 |
| 行人 | 心欲动而未发 | 暗中有阻,未能起身 |
| 家宅 | 暗中有补,福已至而不知 | 暗中有害,祸欲萌而未觉 |
| 占病 | 随其所遇之神而定 | 同 |
实战用法
暗动之爻具备动爻的作用力(能生克他爻),但其应事方式是「隐、暗、不自知」。断应期与应事情状时须体现这一「暗」的特质。
古籍依据
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逢冲暗动」篇(原文引文见上 《原文》 行)。
归档:`07_动静变爻/暗动.md`、`05_月建日辰/` 来源: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逢冲暗动」→ 本地文件 卜筮全书卷之三.doc
六、助鬼伤身(附极重要的运用条件辨正)
核心定义
妻财爻发动生助官鬼,使鬼爻力量增强,进而克伤世爻(或卦身)。
《原文》 生助官鬼者,不过妻财也。不宜发动,动则衰鬼变成旺鬼。旺鬼遇之,其势愈凶。
原文举例
《原文》 且如申日占得离卦,鬼临应爻克世,本非佳兆,更兼妻财发动,生助鬼爻,其凶愈不可当。此乃助鬼伤身也。
程度分级
《原文》 凡卦鬼克身世者,无财凶有限。若有两财皆动,其祸不可胜言。
解救之法
《原文》 倘得子孙发动,福神来解,庶可反凶成吉,转祸为祥。
🔴 运用条件辨正(今人虎易注 —— 本知识库列为重点误区)
《注解·虎易》 此助鬼伤身之论,学者要注意其运用条件。 一、助鬼:助鬼之爻只有妻财爻。妻财临日、月,或在卦中发动,都可以生助鬼爻,使衰鬼变旺,旺鬼更旺。 二、伤身:此处所指之"身",就是世爻,或者是卦身爻。鬼爻伤身,也就是卦中鬼爻冲、克世爻或者卦身爻。一般情况下,鬼爻明动或者暗动,可以冲、克世爻或卦身爻。 三、在鬼爻可以伤克世爻(卦身)的情况下,妻财爻又动来助鬼,就是"助鬼伤身"了。 四〔原文误作"三",序号重复,当作"四"〕、"倘得子孙发动,福神来解,庶可反凶成吉,转祸为祥"一句,是指的卦中只有子孙发动的情况。学者千万不要和前句连在一起去理解运用。否则就会失之千里了。因为子孙发动可以克官鬼,如果妻财同动的话,子孙不但不克官鬼,反而子孙生财,财又生官,形成连续相生,使官鬼更旺。
⚠️ 这条辨正的分量:
原文「倘得子孙发动,福神来解」紧接在「若有两财皆动」之后,字面极易被读成「财动 + 子孙动 = 得解」。
实际恰恰相反:财动的前提下子孙再动,形成 子孙→财→官 的连续相生链,官鬼反而更旺,凶上加凶。
〔身份说明:此辨正为今人虎易注,非古籍原文。但其推理完全依据五行生克通则(贪生忘克),逻辑无懈可击。本知识库收录为 `《注解》`,并归入 `17_常见错误辨析`。〕
古籍依据
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助鬼伤身」篇(原文引文见上 《原文》 行)。
归档:`17_常见错误辨析/助鬼伤身的子孙解救误区.md`、`07_动静变爻/` 来源: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助鬼伤身」+ 虎易注 → 本地文件 卜筮全书卷之三.doc
七、六亲取用(六亲本质总论)
各爻定义严格按「我」(本宫五行)的生克关系确立:
7.1 父母
《原文》 生我者谓之父母也。能为凶,能为吉,各有所用。遇财则有伤本体,逢鬼则增长光辉。发动则克伤子孙,生扶兄弟。审其动静衰旺,各有所宜。
| 关系 | 效果 |
|---|---|
| 遇妻财 | 伤本体(财克父) |
| 逢官鬼 | 增长光辉(鬼生父) |
| 父母发动 | 克伤子孙、生扶兄弟 |
7.2 兄弟
《原文》 比和者谓之兄弟也。大抵不能为福,亦不能为大凶,无非破败、克剥、阻滞之神也。怕逢官鬼发动,则受制;喜遇父母兴隆,则有依。动则伤克妻财、扶持福德。
⚠️ 注意:《火珠林》说兄弟「不为主、不为辅,何必看也」(可以不看);《卜筮全书》则明确将兄弟定性为「破败克剥阻滞之神」并纳入体系。两书态度不同,属源流演进,见争议篇。
7.3 子孙
《原文》 我生者谓之子孙也。逢之者无不为佳,背之者莫能为福。卦无父母则无克,爻有兄弟则有依,动则生财伤克官鬼。
7.4 妻财
《原文》 我克者谓之妻财也。诸事逢之无不为吉。惟占父母及文书不宜见之。值兄弟则有损,遇福德则愈佳,逢官鬼则泄气。动、静皆吉。虽然动则生鬼,亦不宜发动也。
⚠️ 本条自身存在张力:既说「动静皆吉」,又说「动则生鬼,亦不宜发动」。原文以「后之学易者,自当通变」作结,未作裁断。照录并存,不代为调和。
7.5 官鬼
《原文》 克我者谓之官鬼也。大抵为凶处多,为福处少。所畏者福德,所恃者妻财。动则克伤兄弟,生扶父母。然卦中虽凶而不可无,但宜静而不宜动耳。
官鬼在具体占类中的转义:
《原文》 占身命,带贵人,当为贵用,加凶煞仍作鬼推。遇吉必进禄加官,逢凶必丧亡疾病。 《原文》 占婚姻为夫。旺相带青龙者,必聪明俊雅之人。加贵人必有勾当,不然亦是宦家子弟。若在胎养沐浴爻上,今虽末〔疑为「未」字之讹〕仕,他日必贵。最宜持世,或临阳象,皆名得地。
六亲生克关系速查(依原文归纳,非新说)
| 六亲 | 定义 | 动则生 | 动则克 | 所畏 | 所喜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父母 | 生我 | 兄弟 | 子孙 | 妻财 | 官鬼 |
| 兄弟 | 比和 | 子孙 | 妻财 | 官鬼 | 父母 |
| 子孙 | 我生 | 妻财 | 官鬼 | 父母 | 兄弟 |
| 妻财 | 我克 | 官鬼 | 父母 | 兄弟 | 子孙 |
| 官鬼 | 克我 | 父母 | 兄弟 | 子孙 | 妻财 |
归档:`02_五行六亲/` 来源: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六亲取用」→ 本地文件 卜筮全书卷之三.doc
八、断易总论(本卷总纲)
以下为原文全录,按义理分组。每一句都是压缩的规则,引用时须还原其前提。
8.1 论四时旺相
《原文》 且如四时之旺相,实专八卦之吉凶。春木旺而夏火炎,秋金坚而冬水盛。 木火兼用于春天,火土用事于夏月,金水专三秋之令,水木主一冬之权。 临用爻为福不浅,临忌爻为祸非轻。
8.2 论断卦次第
《原文》 先定财官出现伏藏,次论支神休囚旺相。
——断卦顺序:① 财官是否出现或伏藏 → ② 地支旺衰。
8.3 论辅佐关系
《原文》 父母辅佐于官鬼,子孙辅佐于妻财。父母与官鬼同气相求,子孙与妻财同声相应。 私用以妻财为主,公用以官鬼为尊。
——承《火珠林》「财官辅助」之说,一脉相承。
8.4 论动静
《原文》 最忌动摇,大宜安静。 出现旺相可为远日之图,有气伏藏只利暂时之用。 用神无气伏藏,急要日辰生合。日辰旺相,方能生合相扶;用爻休囚,最怕逢空冲克。
8.5 论力量对比(极重要的力学法则)
《原文》 旺相能克休囚,休囚难克旺相;交重能克单拆,单拆难克交重。
8.6 论空破
《原文》 伏藏不论旬空,(旬空者:甲子旬中戌亥空之类)出现怕临月破。(假如正月建寅,用爻是申,为月破也。)
⚠️ 「伏藏不论旬空」是重要断则:伏神空亡不以空论。此说与后世部分家法有出入,须留意。
8.7 论忌讳
《原文》 用官忌子孙持世,求财忌兄弟临身。财官若遇生扶,谋望并无阻滞。身世若无救助,所为必主参商。 兄弟动摇,买婢求财空费力;子孙兴发,求官应举枉劳心。 父母为饕餮之神,兄弟为克剥之鬼。寻常占卜不宜父母交重,一应谋为切忌兄爻发作。 鬼动祸起,切莫与人交争;财动耗财,甚勿与人争讼。 父母动,劳心劳力;兄弟兴,为诈为虚。
8.8 论飞伏配置(承《火珠林》飞伏九式)
《原文》 用官宜伏父母,用财宜伏子孙。 官伏子孙,用官必无成就。财伏父母,用财一半亏伤。 用财伏官,怕侵匿之扰。用官伏兄,怕阻隔之挠。 用父伏财皆为患,用财伏兄总不中。
——与《火珠林》第 8–15 章可逐条对读,结论一致,是纳甲体系内部高度稳定的部分。
8.9 论用忌
《原文》 用神要拱合生扶,忌神须刑冲克破。 散官治病,全赖子孙。兴讼求名,须凭官鬼。 口舌是非争竞,为缘兄弟爻兴。谋为重迭艰辛,皆因父母爻动。
8.10 论世应
《原文》 应动事变,托人相反不相从。世动理亏,凡事改求宜改作。 世应相生人扶助,世应相克事迟疑。应空吉凶不成,间动谋为多阻。
8.11 论月建、月破、八纯、五墓
《原文》 月建临于用爻,求官必定迁高职。月破临于用爻,作事无成病不痊。 八纯克世克用,作事有始无终。五墓临世临身,问病一生九死〔疑为「十死九生」之倒文,或作「一生九死」,诸本异文,待校〕。
8.12 论缓急
《原文》 求安求乐求长久,最宜爻象安宁;图借图赊图脱卸,看取用爻兴旺。 休囚独发事体迟疑,旺相若兴事情急速。 世临五墓如醉如痴,用值三刑遭伤遭损。
8.13 结语
《原文》 略言机妙,全在推详。外演爻辞定六亲之象,内占八卦决百事之疑。洞烛纤毫,包含万象,下通人事,上应天时。
归档:`01_基础理论/`、`06_旺衰休囚/`、`16_古诀断语/断易总论.md` 来源:《卜筮全书》卷三「断易总论」→ 本地文件 卜筮全书卷之三.doc
九、本卷方法论价值(编者按)
【推论,非古法定论】
《通玄妙论》前六篇呈现出高度一致的写作范式:
```
定义特殊卦况 → 举例说明判定方法 → 【分占问事项】逐条给出不同断法 → 提炼总原则
```
这一范式本身就是古法对「断语必须绑定占问事项」的实践证明。八篇中,仅「随官入墓」一篇明言「不问占何事,意皆非吉兆」,其余七篇全部分事项断,且多处出现同一结构在不同占问下吉凶完全相反的情形(如无鬼:占病凶而占产吉;合处逢冲:占婚凶而占讼吉)。
〔以上为编者对本卷体例的归纳,属方法论观察,不构成新的断卦规则〕
十、文本讹误登记
| 位置 | 原文 | 问题 | 处理 |
|---|---|---|---|
| 助鬼伤身·虎易注 | 序号「三、三、」重复 | 第二个「三」当作「四」 | 保留原貌,加注 |
| 六亲取用·官鬼 | 「今虽末仕」 | 「末」疑为「未」之讹 | 保留原貌,加注 |
| 断易总论 | 「问病一生九死」 | 疑为「十死九生」倒文 | 保留原貌,标注待校 |
| 合处逢冲 | 「子冲应上午、害世上未」 | 与豫卦通行装卦爻位不合 | 保留原貌,标注爻位存疑 |
| 篇末注释 | 「生辟字注释」 | 「辟」当作「僻」 | 转录讹,保留并标注 |
来源:《卜筮全书》卷之三「通玄妙论」(明·姚际隆删补,1630年刻本;虎易校注)→ 本地文件 卜筮全书卷之三.doc 可靠性:A(古籍原典);文内「虎易注」为今人注解,可靠性 B,已分别标注身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