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号:E-17
误区:失脱专以财为用
来源:卜筮全书卷之十二(黄金策五)第二十六节失脱(行 854–856)
关联:C-07 占类决定用神与吉凶
状态:✅ 已录入
E-17 失脱专以财为用
误区陈述
占失脱(遗失、被盗)时,不分所失何物,一概以妻财为用神去寻。
古籍正解(卷十二 行 854–856)
「倘失舟车衣服,不宜妻位交重;或亡走兽飞禽,切忌父爻发动。」
- 失舟车、衣服、文书、券契之类,当以父母为用神(此类物属文书/车服之象),财爻发动反而难寻。
- 失飞禽、走兽、六畜之类,当以子孙为用神(禽兽属子孙之象),父母发动反而寻不见。
- 通例虽云「财爻为所失之物一卦之主」(行676-677),但此乃就一般财物而言,占类不同用神随之而变。
判据边界
- 普通财物(钱帛、器皿等):妻财为用(行677)。
- 舟车衣服文书券契:父母为用,财动难寻(行854-855)。
- 飞禽走兽六畜:子孙为用,父动不见(行855-856)。
- 「更宜通变为妙」——须以所失之物类定用神,不可执一。
归系
与卷十一 E-10(求名财福反为恶杀)、E-12(求财官动非全凶)、卷十三 E-16(占类决定六合六冲吉凶)同归 C-07「占类决定用神与吉凶」体系:同一六亲在不同占类中吉凶/用神角色相反。